唐山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
2020-04-21T15:32:28 来源:京唐港房产网 浏览: 次
第一条为促进唐山市旅游产业全面发展,依据《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游客招徕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稿)和《唐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实行事后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组织唐山区域外游客来唐山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奖励对象为各类旅行社,唐山以外旅行社必须委托唐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两年申请奖励资格。
第五条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第六条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旅行社年度累计向我市组织外地客源达到一定规模,在唐山至少停留一夜,游览我市至少两个跨县(市)区有大门票收费的A级景区以及特定景区游览项目的,可申请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特定景区游览项目是指经过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无大门票收入的A级景区其他收费游览项目或有大门票收费的非A级景区)。
第七条旅游大团队奖励。
第八条凡组织旅游包机、飞机团队、旅游专列、火车团队、汽车团队、入境团队等旅游大团队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5个工作日前告知市旅游主管部门,市旅游主管部门将指派人员对团队进行审核并出具团队确认函。凡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旅行社,须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来唐团队情况统计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奖励审核的凭证。
第九条申报材料
第十条计入奖励考评期限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止。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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