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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

2020-04-21T15:32:28 来源:京唐港房产网 浏览:

  (2002年1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2年4月2日公布施行;2018年2月11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经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6月6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突出精细管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法治唐山建设,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本市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重要制度设计和工作进度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 本市地方立法权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六条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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