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价格投诉举报工作规程(试行)
2020-04-21T15:32:28 来源:京唐港房产网 浏览: 次
第一条 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价格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价格执法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价格投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中心)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专职价格投诉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保证价格举报中心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第五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依法办理本级直接受理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受理举报人对举报办理结果不服的复查;
(四)受理价格(收费)举报申诉案件的复议;
(五)办理因不服价格投诉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价格投诉申请的受理和价格投诉案处理决定的履行;
(七)受理价格政策咨询;
(八)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九)研究价格投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十一)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十二)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到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必有果、有果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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